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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05-07 10:10:2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一竹)近日,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一例疫情期间妨害公务案,并当庭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案。

经审理查明,3月30日21时许,刘某某报案称被前夫殴打,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民警出警,将刘某某及家属带至敦化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进行调查。22时许,民警在询问该治安案件事实时,刘某某明知疫情防控期间在公共场所室内必须戴口罩的情况下,却以酒后生气、呼吸困难等为由摘下口罩,经过多次劝说警告,刘某某仍拒不佩戴口罩,民警将刘某某带离办公楼过程中,刘某某暴力反抗,咬伤民警张某某的左手背,经鉴定属轻微伤。

敦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刘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出处罚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做出如上判决。

敦化市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严密防控、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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