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蕾)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八旬老母亲因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日常生活得不到照顾,为了保障晚年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将子女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原告已年过八旬,夫妻婚后共抚养子女四人,现都成家立业。由于原告年事已高,有严重疾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社会福利院进行疗养。在母亲无法自理的情况下,被告子女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原告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维持晚年生活。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多次前往养老院探望老人,并与子女逐一谈心,从社会公德、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教育,指出子女赡养老人是责任和义务,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被温情打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由四名子女轮流照顾母亲,共同承担老人的赡养费用,原告的赡养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对此在母亲节来临之际,为了我们的父母,法院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小编温馨提示:
我们小的时候,妈妈总是把我们护在手心。我们有心事的时候,妈妈总会为我们担忧为我们惆怅。当她有烦恼的时候,却会给你笑脸怕你知道。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赡养母亲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希望每个子女能够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让老人安享晚年,快乐生活。
世上最美好的事情就是,我已经长大,你还未老去。
母亲节快要到了,常回家看看,多陪妈妈聊聊天。如果她老了,就耐心一点,如果她病了,多守护一点,有妈在,我们永远都是宝,大声向妈妈说出你的爱吧!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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