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鸿雁)吉林省敦化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严格控制案件退补率的前提下,针对确有必要退补的案件严格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开展补充侦查工作当中遵循必要性、可行性、说理性、配合性、有效性的原则,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提高案件质效。
严格执行审批、报备制度。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报上级院备案审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调查)的,需报经延边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将审查报告(稿)、退补提纲、退补决定书报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案情及证据情况。邀请侦查、调查机关办案人员以案件分析、研讨的方式召开案件分析会,就退补的必要性和需要补证的具体事项进行充分沟通,以书面形式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写明补查的内容,明确理由和目的,指出补查方向,确保提出的补查意见得到侦查人员的理解、认可和执行,尽量通过一次退补完善所需证据,严格控制二次退补。
加强与侦查、调查机关退补过程中的沟通。在退补期间,办案检察官与侦查人员密切沟通反馈,及时跟踪了解退回补充侦查工作进展,同步核实证据,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解决补充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充侦查达到预期目标,促进案件质量和效果的提升。此项工作将作为敦化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常态化机制,贯穿办案始终。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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