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姚广永)5月15日,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围绕落实保护民营经济发展,通过召开听证会广泛吸取各方意见后,依法对涉民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姜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优化安图营商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
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姜某某通过滕某某介绍,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申请的中国邮政银行个人信用贷款200万元,按月息3分转贷给明某某、张某某夫妇二人赚取差额利息,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93652.78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已上缴非法获利人民币493700元。陈某某、姜某某于2019年4月6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对其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姜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高利转贷罪。陈某某现任安图某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图县某体育用品专卖店经营者,在安图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持有股份;姜某某为安图县某体育用品专卖店经营者,安图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某、姜某某符合《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认定标准的参考意见》的民营企业经营者认定条件。案发前二人已主动偿还全部银行贷款并全额上缴违法所得,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符合《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罚清单》中的不起诉条件。
为了确保办理案件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全面性,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5月15日,安图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陈某某、姜某某高利转贷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议,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业协会代表等7名评议员参会评议。听证员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认真评议,结合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处理意见发表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此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陈某某、姜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对安图经济发展有一定贡献,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决定有利于保护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的意见。
对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不起诉决定,旨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为安图县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不起诉不仅体现了司法办案贯彻宽严相济,还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办案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并且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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