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金薇)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和证据后,依法做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近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高某于2018年5月1日将18418斤玉米卖与被告韩某,原告将玉米送到被告的养猪场,每斤0.75元,共计13815.50元,因被告当时没有钱,没有给付原告玉米款。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玉米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仍未给付。高某遂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前,韩某未提出答辩意见,庭审期间,韩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
法官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髙某与韩某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韩某未给付高某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履行给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因此对于髙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髙某货款1381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韩某负担。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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