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朴晶敏)近日,被告人董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9年9月6日,董某在居住地附近玉米地里发现了许多野猪蹄印,萌生了弄点野味解解馋的念头。随即于9月7日至9月10日,独自进入禁猎区珲春林业局青龙台林场某林班的国有林内,布设了禁用工具铁索套,猎捕野猪一头,用尖刀将野猪剥皮剔肉运回家中食用,自以为天知地知自己知,却不久案发。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非法猎捕的野猪系偶蹄目猪科野猪,属于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认定被告人董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能够具结悔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做出了从宽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不要为了满足一时口腹之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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