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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外逃6年后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6-17 15:41:0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陈波李雪)保护矿产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必然要求。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日前,吉林珲春法院对6年前涉嫌非法采矿案的刘某进行公开宣判,一起破坏资源价值过百万的案件审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6月期间,马某甲、马某乙等伙同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珲春市某乡镇内采金30余天。

经鉴定,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为人民币1091232.07元。2014年,马某甲、马某乙等8人均已被法院判刑,刘某一直在逃。

2019年9月,刘某被山东省某公安局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在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判处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近年来,珲春法院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2019年以来,珲春法院共审结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31件,判处罪犯57人。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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