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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无籍房”终落户 公正审判得民心

发布时间:2020-06-21 18:27:0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延吉法院民二庭金菊华法官收到一面写有“公正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送锦旗的当事人感谢金法官公正判案,使得他购买并居住了30年的“无籍房”终于顺利落户。

案情回顾:

1992年,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口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父亲名下的房屋,在向被告母亲支付购房款后,一直没有拿到房屋产权证。1993年被告父亲去世,故一直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直至2007年,原告才从被告母亲手中拿回原房屋产权证。2013年被告母亲去世,该房屋由被告继承,且被告接着办理了网签合同备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4年原告同社区的邻居签字确认居住事实。这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不予办理,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2年,原告从被告母亲处购买房屋并支付房款,至今对诉争房屋进行管理、使用。被告与父母同住过,被告与原告的通话中也认可原告取得房屋的事实,且原告一直主张购买房屋的事实和要求办理过户,故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说

继承类房屋交易

若出现双方进行房屋买卖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产权人死亡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形,在继承人认可双方房屋买卖事实的情况下,继承人应准备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之后继承人与买房人一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买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合同形式

日常生活中,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比如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做好证据留存。(延吉市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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