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鸿雁)董某某与周某某夫妻二人各自饮酒后回到共同经营的面馆内,周某某因丈夫董某某在外面喝酒不接电话之事与其发生争吵,打在一起,董某某使用店内的菜刀将妻子周某某左胳膊和左背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审查,本案中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系婚姻家庭引发的犯罪。争执中,在酒精的作用下,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打伤了被害人周某某。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敦化市检察院检调中心及时启动调解程序,7月1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周某某放弃对丈夫董某某的经济赔偿请求,不再追究董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对董某某表示谅解,请求检察机关从轻处理。
7月10日上午,董某某故意伤害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在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会由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姜恩禹主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被害人周某某等参加。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姜华祥介绍了案件情况,对董某某拟作不起诉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进行了全面阐述。
检察辅助人员李志祥现场向参会人员阐释相对不起诉的概念和内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和法律意义,使听证人员对相对不起诉有了更加深刻清晰的理解。
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认真听取了案件汇报后,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向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提问,从维护家庭的角度出发,同意检察机关对董某某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公安机关代表也表示同意检察机关作的相对不起诉决定。
参会的听证人员经过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董某某故意伤害案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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