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朴晶敏)家住吉林省珲春市的被告人刘某平时喜欢养鸟。2019年7月20日至28日期间,为牟利,驾驶摩托车进入珲春林业局某林场某林班内,使用粘网、鸟声播放器捕捉蜡嘴鸟21只。被告人刘某将其非法猎捕野生蜡嘴鸟分别卖给了黑龙江省、辽宁省买家,共获利人民币8450元。
此外,在2019年7月20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的蜡嘴鸟系非法猎捕所得,仍帮助黄某贩卖野生蜡嘴鸟19只。经珲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代为销售的19只活体黑尾蜡嘴雀价格为人民币5700元。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刘某非法猎捕的野生蜡嘴鸟均为雀形目雀科黑尾蜡嘴雀,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珲春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被告人刘某明知黄某(另案处理)猎捕的蜡嘴鸟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主审法官闭庭后表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该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近期通过几起非法猎捕野生蜡嘴鸟案件的审理,加大了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力度,呼吁辖区广大人民群众爱护野生动物,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不能因为贪恋野味,满足口腹之欲或贪图利益,贩卖野生动物及制品,而违反国家法规,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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