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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00余万元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08-04 13:14:5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娄建功)近日,顾某、刘某、陶某三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一年四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五万至十万不等,同时责令三人退赔涉案赃款。

2015年9月,被告人顾某担任上海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9月担任蛟河分公司负责人,职责为带领蛟河分公司两个团队发展客户吸收存款;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担任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1月担任蛟河分公司团队经理,2015年11月被告人陶某担任蛟河分公司业务员,2016年10月担任蛟河分公司团队经理。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顾某领导分公司两个团队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1137290.64元,造成损失28244889.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刘某和陶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对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的控制和支配,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可适用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盲目投资,不要看到周边的人在短期内得到了收益回报,就认定此类投资没有问题,很多犯罪团伙都是以短期收益做诱饵,放长线钓大鱼。虽然犯罪分子是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合法公司,但并不代表其从事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要被其合法公司的身份所蒙蔽。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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