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坛

狗咬人后签协议,超出部分仍需赔偿

发布时间:2020-09-01 15:53:1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王哲明)近日,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狗咬人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赔偿内容。就医后发现赔偿数额超出约定,是应该遵守约定还是按实际赔偿?

2020年4月某日下午,在石湖镇付某的串店内,徐某所饲养的宠物狗将孔某左小腿咬伤。双方对于费用负担产生分歧,后孔某报警。警方到场后,孔某与徐某达成“协议”约定:1、徐某赔偿狂犬疫苗及交通费,费用以票据为准。2、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冲突。3、打完狂犬疫苗后双方再无任何关系。4、双方自愿调解。次日,孔某至通化市中心医院门诊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支付相关费用合计2677.83元,往返接种疫苗共产生交通费156元。疫苗全部接种完毕后,孔某向徐某提出按照实际费用支出进行赔偿,徐某认为孔某未经沟通而擅自决定扎免疫球蛋白,该费用自己不应承担。且协议时约定交通费为100元,现在孔某却要156元,徐某不愿支付多出部分。双方沟通无果,孔某遂诉至通化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共同出示的“协议”及原告所出示的门诊费票据、注射费票据、知情同意书及交通费票据等相印证,徐某虽对孔某选择免疫球蛋白的接种提出不同意见,但该免疫球蛋白的注射符合相关治疗规范,该费用的负担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不冲突。徐某虽主张双方在签协议时就交通费达成一致意见,但在孔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举证证明,因此徐某应当承担孔某因被狗咬伤所造成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故判决徐某赔偿孔某门诊医疗费、交通费,合计2833.8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双方虽就赔偿问题事先签订了协议,但协议的签订违反了《民法典》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赔偿损害的规定,故协议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法条部分无效。侵权人应当按照实际费用支出赔偿损害。

责任编辑:马尧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