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吉林省敦化市黑石乡李某拿着一张征信“黑名单”到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反映,称自己想贷款买房,结果一查发现自己名下有笔2005年在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石支行办理的28000元贷款尚未还清,已成“黑户”,目前根本无法办理任何贷款业务。疑惑不解的李某仔细询问信用合作社后得知,因拖欠贷款,农村信用社早将李某等五户联保的农民起诉,法院经调解结案。而李某从来没有申请过此笔贷款,更对法院诉讼毫不知情,怎么就成了征信“黑户”,他实在是想不明白是怎么回事,一头雾水的李某无奈来到检察机关讨个说法。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立即调取了法院审判卷宗材料。阅卷发现,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五名被告仅有三名到场,李某的父亲持一份“授权委托书”替李某参与诉讼,且李某的父亲也是被告之一。检察官进一步查阅李某等人申请贷款的书面凭证,经核实,李某与另一名贷款人张某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
由于该案已时隔十五年之久,银行当年负责办理此贷款的信贷员已经去世,其他申请贷款的农户和相关人员也早已不在村里。为了弄清案情真相,办案检察官到黑石乡挨村挨户寻访当年的当事人,由于疫情期间,有些身在外地的证人证言只能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调取。经过细致缜密的调查,抽丝剥茧的分析,一起虚假诉讼案浮出水面。2005年3月,李某的父亲找到时任村书记帮忙办理贷款,用来借给李某的姑姑使用。经商议后,村书记冒用其弟弟张某的名义,另有一个人冒用李某的名义。3月25日,李某与张某等五户联保在敦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石支行申请贷款,审批手续中的联保小组成员申请表、联保协议、贷款凭证等书证均有该五人签名和盖章。贷款审批后,村书记将钱取回一共付给李某的父亲10000元。李某与张某当时人在外地,对贷款并不知情。贷款手续上的签名也非二人本人签写,更没有实际得到贷款。
因未按时还款,银行将李某、张某等五人起诉至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时,被告张某未到庭,村书记持授权委托书到场参与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其父亲持授权委托书到场参与诉讼。经调查,该授权委托书也并非李某、张某二人出具,二人对诉讼一事毫不知情。调解后,因为没有按期还款,李某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至今没有被解除消费限制。
本案系李某的父亲与村书记合谋后,冒用李某、张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后又在李某、张某二人对贷款事宜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民事诉讼。虽有借贷之名,但无借贷之实。其实质是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
近日,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级院提请抗诉并得到了支持,目前,该案已启动再审程序。(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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