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韩玉莹)近日,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原为朋友,因在酒桌上发生口角引发身体冲突,最终闹上了法庭。
2020年1月19日的凌晨,被告人陆某某和被害人齐某在蛟河市某串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互不相让,后升级为肢体冲突。酒劲上头,陆某某用啤酒瓶打向齐某的面部。经鉴定:齐某右颞部瘢痕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右面部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以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由向蛟河法院提起公诉。
清醒之后的二人均对酒后发生的事情惭愧不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害人的损失自行承担,且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该案件中的两名当事人本是朋友,因为醉酒后的争执,动起手来导致一人轻伤,既伤害了身体又伤害了朋友之间的感情,法官在此呼吁大家:饮酒要有度!酒精上头,伤身又伤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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