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该份打印遗嘱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再婚后买了一套房。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遗嘱的签名处,老人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老人去世后,其妻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是老人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遗嘱系老人借助设备而形成的自书遗嘱,有其本人签名捺印,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两个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老人在遗嘱中签名捺印,但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的“自己书写”“自己签名”并“自己注明年、月、日”的要件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在无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最终判决两个子女与继母按份额划分遗嘱中的房产。
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官说法】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利用打印机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则补上了这一空白点,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
公众在订立打印遗嘱时一定要注意其形式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见证人需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人之外的人,打印遗嘱才能生效。(延吉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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