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蕾)近日,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马某因要债未果,致被害人刘某轻伤二级,被法院依法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9年孙某向马某借款2万元,事后马某多次索要欠款时,孙某以各种理由推脱。2020年10月,马某再次向孙某索要,可孙某已更换了联系方式,无奈之下,马某前往其之前留下的家庭地址上门讨要。
在被告人马某到孙某家中催债时却只有刘某独自一人在孙某家中,结果刘某以“无钱可还”为由拒不还款,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马某随手拿起孙某家窗台上的一个北京牛栏山空白酒瓶子掷向刘某,被害人刘某用手遮挡致手背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提醒:
暴力、殴打等方式讨债不可取,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因此,公民应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比如,双方协商、到法院诉讼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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