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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盖章,小事一桩?

发布时间:2020-11-27 14:12:2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缴彦铭)王某因合同纠纷一案将村民委员会诉至吉林省安图县法院,并提交了该案重要证据合同书。承办法官审查发现该合同书签订日期为2010年7月28日,公章上带有二维码。结合生活经验,承办法官认为这份合同书存在问题,便去该村调查。后因该村村委会成员已经换届,承办法官找到了2010年在任的村委会主任郭某调查情况。郭某表示此份合同不是与他签署的,并出具了2010年10月19日记载着此合同内容的会议记录本。经核对,发现此份合同签订日期与当年会议记录时间不符,且公章为换届后新更换的公章(新公章增加了二维码及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在庭审中,面对眼前的事实证据,原告王某承认了此份合同为新拟制的,被告村委会主任也承认该公章是因帮忙后加盖的。

经安图县法院审理后查明,该合同系王某伪造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在伪造的协议书中加盖其村委会的公章,二人的行为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王某诉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后,经院长审批,安图县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下达罚款决定书,决定对二人各罚款1万元,并给予复议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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