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刘晶茹魏源)2016年11月11日,被告人陆某在明知电信诈骗人“阿华”(身份不详,自称为台湾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为领取5000元报酬,陆某帮助“阿华”联系并购买了一套“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图片,后以该公司的名义在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网站上注册了“niuniuss”账号,并将该账号及密码提供给“阿华”进行诈骗后的钱款转移,陆某因此获利了4000元。
2016年11月12日,在“阿华”使用“niuniuss”账号期间,被害人王某被诈骗的32万元钱中的29.5015万元转入了被告人陆某在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niuniuss”账号中,“阿华”利用该账号在平台支付结算转移钱款。
以上为被告人陆某在前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自愿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当时未掌握的此次犯罪事实。吉林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陆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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