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宋百玲)说起交纳物业费,大家可能会认为这有什么可讲的,谁的房子就谁交呗。但吉林图们法院的法官要讲的这个与交纳物业费有关的小故事,却有点儿特别。
小刚与小红是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小丽。小刚于婚前购买房屋一套,三人一起居住。2019年,小刚因病去世,其母王某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判决由小红继承房产的五分之二份额,由小丽继承五分之二份额,由王某继承五分之一份额。房屋归小红和小丽共同所有,小红和小丽给付王某房屋折价款3万元。因该房屋拖欠2017年至2019年三个年度的物业管理费1500元,物业公司起诉小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小红和小丽认为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三继承人共同承担。王某认为该房屋是本人为儿子小刚所买,购买后房屋一直由小刚、小红和孩子小丽居住,本人没有在此居住过,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不应由本人承担。
这是一起涉及继承、夫妻债务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由谁来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债务如何负担。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是否会产生债务?房屋会倒塌砸伤人,饲养动物会咬伤甚至咬死人,个人财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可能产生债务。这些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小刚名下个人房产产生的物业管理费以其个人财产足以偿还,理应以其个人财产优先偿还,不足部分再按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偿还责任。故法院判决由三继承人对物业管理费按各自继承份额比例清偿,小红承担600元,小丽承担600元,王某承担300元。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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