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房屋租金于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交清下一年度房租。由于崔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刘某将崔某起诉至珲春法院,要求崔某支付房租7万元及利息,并解除《房租租赁合同书》。经珲春法院开庭调解:崔某支付刘某租赁费共计7万元;如崔某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如期履行支付义务,则从违约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刘某租赁费7万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签字生效。
法院调解书生效后,崔某尚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刘某向珲春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崔某,但是崔某迟迟没有露面,案件一度陷入僵局。面对被执行人的规避行径,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崔某工商银行账户余额2.3万余元,并立即前往银行下达了协助调查通知书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经银行协助,将被执行人崔某工商银行账户余额2.3万余元进行冻结。当被执行人崔某得知自己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来到法院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也向被执行人崔某释法明理,分析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被执行人崔某称自己不是不想还款,由于母亲生病需要费用,所以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并承诺自己有一套房子,尽快卖掉房屋来偿还刘某,也希望执行法官和申请人刘某理解他的难处。后申请人刘某找到执行法官称被执行人崔某虽然将房屋腾出来了,但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再次联系到了被执行人崔某,崔某承诺2018年5月30日之前可以还清申请人刘某欠款。执行法官随后将被执行人崔某的承诺转达给申请人刘某。申请人刘某建议执行法官对崔某的出入境进行限制,防止崔某出境以后执行变的比较复杂。执行法官采取了申请人刘某的建议,随即来到延边州公安局查询了崔某入出境情况,发现崔某近年来曾多次往返韩国、朝鲜等地。执行法官立即回到法院准备限制崔某出入境相关材料,并前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限制出入境材料,随后前往吉林省边防总队下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崔某进行3个月限制出入境。目前,被执行人积极联系法院,表示将在5月30日前履行法定义务。
近年来,珲春法院执行局通过失信曝光台;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促使大多被执行人能够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诸多案件得以顺利执结,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稿源:珲春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李栋梁)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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