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保全的车辆,却被案外人“偷走”,又遭遇“案中案”,经过一波三折的执行过程,最终法官成功追回了车辆。
借贷纠纷以车抵债,双方达成和解。2014年8月18日,张某、金某以做生意急需用款为由向任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两年后,张某、金某始终没有将10万元归还任某。2016年8月,任某将张某、金某诉至延吉市法院,要求其即刻还款。2016年11月,经法院审理判决,张某、金某应返还任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判决生效后,张某、金某迟迟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任某于2017年3月向延吉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并无房产,但其名下有一辆汽车,并立即冻结了该车辆。2017年7月,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二被执行人张某、金某纳入失信人名单。2017年9月,由于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金某无法购买出国劳务的机票,遂主动到延吉市法院,要求与任某和解。经双方协商,金某支付任某现金3万元,并同意将保全车辆交付给任某,任某放弃对金某的执行。当日延吉市法院向任某送达责令保管执行物品通知书,车辆由任某保管。
车辆“被盗”,申请执行人遭遇“案中案”。2018年3月21日,任某发现车居然“不翼而飞”了。随后,任某通过小区监控视频看到该车辆被人开走。当日,任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认该车是由案外人李某派人从延吉市开到长春。但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未发现犯罪事实,遂决定撤销该案。不知如何是好的任某只好向执行法官寻求帮助。
公司“搬家”,法官异地寻车一波三折。2018年6月6日,得知此情况的执行法官金龙虎与书记员陈可立即赶赴长春,并于当日中午1点到达任某提供的案外人李某公司的地址,但现场却并无该公司的牌匾。执行法官当即与任某微信联系,通过视频指认,任某表示,他指认的地点是对的,但悬挂的公司牌匾更换了,公司可能搬走了。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执行法官当时并未直接与李某联系,而是通过百度地图,查找到其公司在工商机关登记的住址,寻找了几个地点,但仍然没有找到李某及其所在公司。为了尽快将车辆追回,执行法官不得不与李某取得联系,李某告知了其公司所在地点,双方约定于次日见面。另一方面,为了应对执行过程中出现未知风险,法院执行局又增派了两名执行员当晚到达长春,以协助执行。
耐心释法明理,历经24个小时终把车寻回。6月7日,执行法官一行4人到约定地点见到了李某。法官告知李某,车辆已经被延吉市法院查封、扣押,要求其返还车辆。李某同意返还,但称该车辆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决定从延吉拿回长春的,返还车辆需要经王某的同意。
后王某到场称,其公司为张某贷款购买此车时提供了担保,后来张某拖欠车辆贷款,其公司共负责偿还了1.8万余元的贷款。后公司发现,该车辆在延吉,但当时并不知道该车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所以才指示李某将该车辆拿回长春。王某认为,公司为张某垫付了车辆贷款,公司也是张某的债主,有权利不归还该车辆,如果不向公司支付1.8万元,公司不同意将车辆移交。当时,王某情绪十分激动,并有该公司其他工作人员随之附和,向法官叫喧,现场气氛剑拔弩张。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临危不乱,冷静沉着地向该王某及其同事一一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及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其归还车辆。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法官的努力之下,该公司在当日下午近13时许,将车辆移交给法官。随后,法官驱车6个多小时,将车辆开回到了法院。(稿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侯晓辰)
责任编辑:马尧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