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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多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延吉法院集中宣判

发布时间:2018-07-06 19:22:4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行政公益诉讼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和保护力度,2017年5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将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到延吉市法院和敦化市法院管辖。为了起到集中震慑效果,2018年7月2日上午9点,延吉市法院决定集中公开宣判14起公益诉讼案件(延吉市法院审理9件,敦化市法院审理5件)。

珲春市人民检察院诉珲春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4件

案件一:2013年6月,行政相对人杜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珲春市春化镇东兴镇村非法破坏6268平方米林地修建4个池塘养鱼。对此珲春市森林公安大队受珲春林业局委托,对杜某作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缴纳43876元的行政处罚。杜某缴纳部分罚款,仍有38876元未缴纳,且未将林地恢复原状。珲春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杜某缴纳剩余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林地原状,也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二:2013年6月,行政相对人张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珲春市杨泡满族乡非法破坏5000平方米林地修建池塘蓄水养鱼。对此,珲春林业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张某缴纳50000元罚款和限期六个月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张某缴纳了罚款50000元,但未履行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的义务。珲春林业局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也未督促张某恢复林地原状。

案件三:2015年10月,行政相对人吕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珲春市板石镇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擅自将6000平方米林地修建池塘。对此,珲春林业局对吕某作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缴纳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吕某缴纳了部分罚款,剩余50000元罚款未缴纳。2017年9月20日,珲春检察院要求珲春林业局及时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但其至今没有作出回复。2017年11月2日,珲春检察院对吕某破坏的林地进行勘察,发现吕某仍在池塘内蓄水养鱼、养鹅,被破坏的林地并未恢复原状。

案件四:2015年5月,行政相对人韩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珲春市敬信镇朝阳村吉林省珲春东北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破坏1000平方米林地,修建砖房和围墙。对此,珲春林业局对韩某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韩某限期恢复原状,并缴纳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10月20日缴纳了罚款15000元。但珲春林业局至今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亦未督促韩某将违法建设的砖房和围墙拆除并恢复原状。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诉龙井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2件

案件一:自2010年开始,行政相对人王某未办理任何审批,在龙井市智新镇新化村四道沟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内,非法开垦林地种参,造成17600平方米林地严重毁坏。2017年1月11日,王某被龙井市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8月29日,龙井检察院作出要求龙井林业局立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建议书。龙井市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但截至2017年10月,仅有部分参棚被拆除,其余参棚没有拆除,人参苗仍种植于参创内。

案件二:2011年8月,行政相对人时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其承包的位于吉林天佛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龙井市智新镇胜地村林地内挖池塘,修建永久性建筑。总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186.42平方米。对此,龙井检察院作检察建议书,要求龙井林业局立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时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龙井林业局书面回复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2017年11月9日,龙井检察院到涉案林地勘查林地恢复情况,时某在保护区内的破坏状况仍然没有恢复,违法开挖的池塘仍在蓄水经营,修建的永久性建筑尚未拆除。

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3件。

案件一:2014年7月15日,行政相对人刘某未经依法批准,在敦化市大石头镇镇区东侧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7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对此,敦化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刘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缴纳5622元的行政处罚。刘某于2015年4月11日缴纳了全额罚款,但非法建筑物并未拆除。敦化国土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敦化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12日申请撤回,而后并未继续履行监管职责。

案件二:2014年5月15日,行政相对人敦化市某铝塑门窗加工部未经依法批准,在敦化市江南镇铁北村东北侧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建设厂房。对此,敦化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缴纳1575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4月15日,该铝塑门窗加工部缴纳了全额罚款。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未拆除。2017年9月9日,敦化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敦化国土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7年10月16日,敦化国土局回函称:由于该地块正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后,将组织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现该违法侵权后果尚未消除,仍处于被破坏状态。

案件三:2014年7月5日,行政相对人赵某未经依法批准,在敦化市大石头镇某木材加工厂区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74.2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建仓库。对此,敦化国土局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缴纳5701.5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31日,赵某缴纳了全额罚款,但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未拆除。

2017年9月8日,敦化检察院向敦化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敦化林业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5年3月25日,敦化国土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之后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并未继续履行监管职责,现该违法侵权后果尚未消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被破坏状态。(稿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侯晓辰)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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