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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人员私自外出被警告

发布时间:2018-07-11 16:38:2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林某因寻衅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在吉林省珲春市春化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春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查看综合管理平台手机定位系统时,发现林某不在辖区,而是位于黑龙江省东宁县,而司法所此前并未接到林某要离开珲春市内的报告。

林某在未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私自离开珲春市内,且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司法所汇报情况及补办请销假手续,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强化监管教育,规范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春化司法所对林某作出警告处分的决定。

通过对不服从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采取警告措施,不仅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而且彰显了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措施,从而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经过教育,林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一定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办法,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服从管理。(稿源:珲春市司法局春化司法所)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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