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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不履行被执行人被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18-08-31 14:05:25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被执行人崔某与申请执行人都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了详细的还款计划,却不按约定履行。吉林和龙法院依法对不守诚信的被执行人崔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予以惩戒。

2012年7月至2013年12月,崔某以购买地板块缺少资金为由,向都某借款共计38000元,2015年7月份偿还了15000元之后,余款迟迟未能偿还,故都某诉至和龙法院。2017年5月19日,和龙法院判决崔某给付都某借款23000元。

因被执行人崔某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都某于2017年7月12日向和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某有可供执行财产。12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崔某于2018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全部执行款,由此该案告一段落。

但被执行人崔某逾期仍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3日申请恢复执行。和龙法院向其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文书,而崔某至今未申报财产,和龙法院多次传唤崔某,崔某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场。

2018年8月29日,和龙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予以惩戒。“被执行人崔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财产,拘留十五日。”执行法官在宣布拘留决定后,带被执行人进行体检并送交拘留所执行。被司法拘留当天,被执行人崔某连忙缴纳了全部执行款23675元,并深刻忏悔。

达成和解协议也不能成为拖延履行的暂缓之计,最终履行才是王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恢复执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彰显司法权威。(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通讯员:韩虹玉)

责任编辑: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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