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秩序者被处罚款
发布时间:2017-04-03 17:39:24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记者 王永范 通讯员 申珠 李今花)近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时,被告梁某,旁听人员王某及邹某在开庭审理前,无视法庭纪律,在法庭内互相辱骂、殴打、损坏法庭内设施,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影响正常的民事诉讼行为,故和龙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及2000元。
和龙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姚某诉梁某财产损害赔偿,开庭审理前,被告梁某对先到庭姚某一行的邹某进行辱骂,后邹某先殴打被告梁某,导致双方互相撕扯,与被告梁某一同到庭的王某将邹某踢到在地,致邹某受伤,法庭内设施损坏。在本次事件中,王某、邹某及被告梁某均有过错,属于违法行为,对邹某及梁某各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理,对王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理。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在审判庭内均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严禁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近年来,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的行为,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加刑事责任。(稿源:和龙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桂香